对于外资能否做境内经营云服务业务,依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版,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属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的一种具体业务形态,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加入WTO的相关承诺和CEPA协议等政策规定,港澳地区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依据相关的规定和程序,在境内设立合资企业,申请经营IDC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但是,由于云服务是传统IDC业务的一种新形态,IDC业务不属于WTO承诺简章表中的业务类型,因此IDC业务原则上是未对外资开放的,因此云服务业务原则上也是未对外资开放的。CEPA协议中港澳的企业可以在境内设立合资公司,不超过50%港澳的股份。虽然外资企业无法在境内获得IDC业务牌照,但进入国内云服务市场的“路子”也没有完全堵死。欢迎外资企业与国内持证企业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合作的方式参与我国的云服务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