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信息技术降低了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但是随之而来的信息爆炸,使得要想获得自己需要的信息变得更加困难。
中间商在电子商务时代仍然在买卖双方居于信息中介的地位,他们具有的先进的聚合、搜索、推荐、匹配等技术和组织优势使他们进一步降低社会成本,达到资源整合的需求。
从商品价值增值的角度来说,CDN内容分发网络业务数字内容在电子渠道中销售,为了达成交易,需要特定交易资产,包括为销售某个产品而需要的专门的知识和销售技巧以及实现CDN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的特定技术和资产。
CDN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平台作为一个中间组织参与市场交易,依靠特定的技术和资产,为消费者提供所需的数字内容,为内容提供商找到需要的消费者,同时它可以减少二者间的交易次数,降低交易各方信息搜寻成本,减少内容提供商和消费者的机会主义倾向,交易各方的效率和社会福利因而得以改善,这些资产都在数字内容上形成增值。
“交易费用”是科斯(1937)首先提出的,他指出,交易费用是为完成交易所必需的度量、界定和保证产权、确定交易伙伴和交易价格、进行交易谈判、订立交易合约、执行交易和监督违约的行为并对之制裁、维护交易秩序的各种费用的总和。
夏皮罗和瓦里安认为:在数字内容市场中,内容提供商关心如何尽可能多地卖出自己的产品,实现利润最大化。数字内容的消费者关心怎样以最适合自己的价格购买产品,实现产品效用最大化。
数字内容分发平台得以存在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它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交易效率。这种提高双边市场交易效率的功能,导致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增强,形成规模效益,从而为平台创造自身贏利的机会。
2010年1月13日中国政府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融合,并审议通过了推进三网融合的总体方案。三网融合为数字内容产业提供发展契机的同时,也提出了一系列挑战。这同样对IDC互联网数据中心许可证办理也是个利好的信息,IDC牌照的经营范围中也体现出了三网融合的特点。信息产业融合不仅需要对已有网络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互联互通,而且需要新的服务和运营机制加以支撑。